学生自主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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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自主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浙旅院学〔200910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我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的意见,学院研究决定,设立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自主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每年从学院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资金。

二、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1. 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1231日)。

2. 基本条件:

1) 在校期间(包括实习)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无违纪处分。

2)学生自主创办的公司,企业的性质和经营项目合法。

3)本人为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者,并已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

三、资助形式、用途和服务

1.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形式,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2.学院教师无偿、全程为创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3.学院为创业学生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四、资助等级和金额

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与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可行性程度及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创业项目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资助额为1万元;

创业项目注册资金为10-20万元的(含20万元),资助额为2万元;

创业项目注册资金为20-30万元的(含30万元),资助额为3万元;

创业项目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上的,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

如创业项目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大,资助金额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可适当提高。

五、申请受理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所在系初审后,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学生处根据评审结论,拟定资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院领导审批,并予以公示。

2. 审批、公示后由学生处核准通知,由财务处将资助资金拨入资助对象所申请的公司账户。首期支付70%;一年后由受资助人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二期资金拨付申请,并递交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学院视情况支付剩余的30%

3. 申请资助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每年820日。

4. 已获得政府其它资助的,学院原则上不再提供资金方面的资助。

5.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自主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证明,注册资金证明;

3)由所在系审定的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明;

    4)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5)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六、监督管理

1. 由学生处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2. 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

2)随时接受学院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受资助人在接到资助一年后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二期资金拨付申请,并递交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创业项目名存实亡,骗取创业资金的,一经发现,学院有权收回已发放的无偿资助款,不再发放后期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附则

1.    本办法由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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