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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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听课制度

(浙旅院教〔2010111号)

 

为了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全面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教学运行、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动我院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学院领导、教学督导、教务处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全体任课教师。

二、听课要求

1.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教学督导、教务处负责人和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教研室主任和新进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2.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务处负责人主要在全院范围听课,各系(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主要在本部门学生课程范围内听课,教师间可互相观摩听课。

3.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或有

组织地集体听课。

4.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示意说明,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其他教师或领导听课。

5.在听课过程中,听课人员不得随便跟他人谈话,不做任何影响学生上课的事情。

6.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三、听课信息反馈及处理

1.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务处负责人听课后,应及时与被听课教师进行沟通和反馈。

    2.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相互听课的结果,由各系(部)通过教研室活动等方式向被听课教师反馈。

    3.每学期末,各系(部)应将本学期的听课汇总表及听课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理汇总后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听课反馈信息要及时处理,并适时组织整改。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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