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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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旅职院教〔20071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证书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紧密围绕我院创建国内一流旅游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有利于促进学校国际化的办学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教学和管理水平。

学院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五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申报。为配合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备案审批,学院定于每年十二月份和六月份准备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

第六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

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院重点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院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  凡有意向与国外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单位,须首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院分管领导,经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国际教育学院与拟承办合作项目的教学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就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历证书等问题共同开展后续的洽谈工作。申报的教学单位应组织专人落实合作方案和申报材料,并全程参与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由我院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代表学院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九条  申请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运行,进行招生;申请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才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指导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1.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2.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3.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4.教育部规定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5.签署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论证、洽谈、签署协议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国际教育学院与承办项目的教学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教育学院:

1.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

3.整理、综合教学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省教育厅申报;

4.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

5.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监督和咨询;

6.向省教育厅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等材料;

7.与上一级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8.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

教学单位

1.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

2.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

3.协同学生处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学生进校后的日常管理;

4.协同教务处进行项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5.安排项目学生的实习和实习管理工作;

6.安排、指导项目学生的就业工作;

7.协同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

8.组织学生参加院(系)的各项活动等。

教务处:

1负责项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教师的教学效果测评;

3.负责我院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学生处:

1负责项目学生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2.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3.协同教学单位进行就业指导工作。

办公室:

1.审核项目外籍教师的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2.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项目外方人员来访的接待等。

财务处:

1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2.每年公布审计机构对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举办合作项目的教学单位须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络员,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带领本专业教师研究和消化引进项目的培养方案,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教学与科研活动;项目联络员负责与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任保持联系并接受指导,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符合规范。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教学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院对项目经费将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的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交换学生和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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