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风考纪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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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考风考纪建设管理办法

(浙旅院教〔2010103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端正学生考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教职工认识到考风考纪关系到院风、学风建设,关系到人才的培养质量,抓考风考纪需要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在全院学生中形成一种作弊可耻的共识和自觉杜绝作弊的氛围。

1.组织学习各项制度及办法。教学工作例会上强调并将各项制度发至有关系(部),要求各系(部)在教研活动时组织学习。

2.系部召开教师会议,进行期终考试总动员。

3.各班主任召开班会,学习《考场规则》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强调考试纪律。

4.通过电子屏幕、宣传栏进行大力宣传。

二、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1.每个考场原则上安排两个监考老师,建立考试巡查队伍。

2.严格考场安排,考生隔列就座。

3.监考教师必须检查学生证,核对学生身份,避免代考现象发生。

4、巡视组成员要进行不间断地巡视。

三、采取措施,注重实效

对监考人员、考生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制度和办法,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1.严格执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和《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2.对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勒令退学处分。

 

附件: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

2.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附件1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促进考风的根本好转,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现将加强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考试期间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学院领导亲自抓考试工作。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及各系(部)联合办公,全力以赴,协调全院考试的组织安排工作,加强巡考,及时做出有关规定和处理意见。
  2.各系(部)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动员,对师生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明确其职责,加强工作责任心;对学生要正面引导,利用典型事例反复宣传违纪作弊加重处分的有关规定;对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师德教育,明确要求不得泄题,不得暗示考试范围。各系(部)领导须每天安排值班,到考场巡视。对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关系(部)领导要及时处理和汇报;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要尽快弄清事实,按有关处理程序迅速做出处理决定。
  3.监考教师不得迟到和擅自离岗,不得看书、抽烟、闲聊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加强考场内的巡视;要以身作则,遵守考场规则,坚持先清理考场(包括要求学生把书包及书籍等物品全部集中放到指定地点,课桌排放整齐,检查桌面情况等),再发放试卷。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以防替代考试作弊。发现有考生违纪作弊,要毫不留情,坚决制止并及时汇报,要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表。
  4. 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命题、评分、试卷保管、试卷传递以及监考、巡考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失职而造成学生违纪作弊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5. 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如复习、命题、试卷保管和分发、监考、巡考等过程中有泄题或其它故意违纪而造成学生违纪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在全校通报,将处理结果列入档案,与提职、考核、评奖挂钩。

二、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
  对违纪作弊学生要从严从速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

(2)未在规定位置就座;

(3)在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
 
 (4)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等。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 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
  (4)私调试卷、抢他人试卷或草稿;
  (5)把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等通信器材携带入座位;
  (6)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

(7)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被抢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考、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有作弊行为,但事后能主动坦白或检举、揭发他人者,可以给予从轻处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三、处理程序

1. 各系(部)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无论是教师或学生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要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2. 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收缴有关证据,填写考场记录或巡考记录表,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于该场考试结束后向主考官(或教务处)汇报。
  3. 系(部)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系(部)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处根据有关处分规定,审核定性后,将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当日在学院电子屏幕公布处分决定,待发文后再张榜公布。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并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必要的文具,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考试中禁止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因故需借用的,须通过监考人员。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一律放在指定地点,不得放在桌椅上或抽屉内,否则以作弊论处。

三、学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中间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违者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手机、耳机等),违者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

五、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六、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七、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连同草稿纸一起上交。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受考卷,其成绩以零分记。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

八、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间不准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答卷。对协助他人作弊者,视共同作弊论处。一旦发现作弊,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给予纪律处分。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九、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监考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应熟悉《考场规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一切杂物。待考生坐定后,认真清点人数,并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三、监考教师不得随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教师将试卷发放完毕后应核实试卷页数,并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写清学号、班级、姓名,同时核对学生本人与学生证是否相符,若有疑问,立即查明,并及时处理。

五、监考教师对与试题有关的内容不提示、不解答,仅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处予以当众答复。

六、集中精力监考,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刊、报纸、不接听手机、不打瞌睡或做其它事情,放松监考、擅离考场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

七、发现学生有作弊意图,应及时制止。一旦作弊行为发生,应当场确认作弊行为,没收作弊资料。对作弊者,除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外,还应该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将有关资料上交考生所在的系部,作弊材料必须上交,并立即向主考汇报。

八、学生考试期间不能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考场,监考教师应陪同。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立即组织学生停笔退场,当场清点试卷与学生人数是否相符,防止丢失。

十、考试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主考官汇报。

十一、不得无故迟到或旷监考。

十二、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监考情况记录表》交考生所在的系部。

十三、监考教师若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置。

十四、本守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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