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5      被阅览数: 次     供稿: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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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浙旅院学〔201038号)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特制订此办法。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二、新生必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参加晚自修。

三、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自修、实习、军训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未续者,均作旷课处理。学生在双休日或其它节假日期间离开学院外出活动,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凡假日在请假天数中间的,按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请假管理办法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填写《学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程序由学生本人逐级办理请假手续(除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其他学生代办),凡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附上有关材料(如病假单、病历、家长信件或证明等)。经批准后,将请假条送系辅导员、学生事务中心备查,其中一联自留。

2.学生因病需就医或疗养请假,必须出具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如遇突发性疾病而有证明者,可先进行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六周的,应按我院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一般不准事假,因事请假要有充分理由,审批必须严格掌握。以下特殊情况可请事假:

(1)  家人病重或病故;

(2)  直系亲属病故;

(3)  代表院、系外出参加活动;

(4)  毕业班学生到应聘单位面试。

4.法定节假日前后不得无故请假提前离校或延后返校,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由同学本人请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5.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须通过电话向系总支书记请假,经批准方能生效,事后应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如未批准应及时返校。

6.学生每学期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本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按照我院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休学。

7.学生请假,按照请假期限的长短,履行不同的报批手续:

(1)       请假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       请假3天(含)以内,由系辅导员批准(需盖系党总支公章)并在系备案;

(3)       请假4-7(含7天)以内,需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由班主任在请假审批单上标注家长联系电话、联系时间及家长意见后,报系总支书记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4)       请假7-15(含15天)以内,班主任、系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5)       请假15天以上,班主任、系总支书记、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送学生处备案。

8.学生凡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严格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旅职学20103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9.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系辅导员销假,并按时出勤。返校后超过3天未销假则视同旷课。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先口头以电话等方式向系辅导员请假,返校3天内及时补假,逾期未补者视同旷课。

10.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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